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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诱惑后的性同意,花季少女之噩运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被告人韩某某系东兰县某学校教师。2016年3月30日11时许,韩某某在其教工宿舍内与其学生小芳(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事后,韩某某掏给小芳13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东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在教工宿舍内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校园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韩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在教工宿舍对一名年幼学生进行奸淫,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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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180号
案件管理部门电话:0778-6331216,院办公室电话:0778-63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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