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办案情、理、法的有效结合,彰显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4月5日晚,东兰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召集群众会议,开会过程中群众黄某与队长黄某一发生口角,喝酒后的被告人黄某二见状,二话不说便冲上去殴打黄某的丈夫韩某的头部、面部等部位数拳,致韩某右眼眶、面部等部位受伤,经群众解劝而制止。当韩某准备去医院就医时,被告人黄某二看见后,便从自家拿出杀猪刀冲过去追韩某,但没有砍中,后经群众解劝,事态平息。经法医鉴定,韩某因外伤致右眼眶、口腔等部位受伤,其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侦查机关对黄某二刑事拘留后报捕,被逮捕后被告人黄某二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调查与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被告人黄某二与被害人韩某之前并无矛盾,与邻居群众也没有过节,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酒后一时冲动,处事不慎引发的犯罪。经调查得知,事发前黄某二在南宁市琅东一带经营快餐店,属夫妻店,其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靠这个门店的收入,其家有7口人,父亲患高血压、脑梗,母亲患心脏病,两人均一直在服药,有3个小孩,最小的只有10个月,黄某二被公安机关关押后无法经营门店,家里无经济来源,影响家人生活。另外黄某二被批捕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东兰县看守所关押期间,服从监规,认罪认罚,批捕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韩某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今年年初我国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央政策是疫情过后,全国各地尽快复工复产,以便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因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二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黄某二与被害人事前无任何矛盾,因黄某二喝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被群众劝开后,其返回家中拿刀来追逐他人,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黄某二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批捕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过后,中央号召各地尽快复工复产,以解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权,首先对本案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然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发涵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的办结,彰显了检察机关公正文明办案,于情、于理、于法的有效结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大力推进清廉机关建设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新浪微博
新浪二维码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视频资料
视频
视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180号
案件管理部门电话:0778-6331216,院办公室电话:0778-6322296。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