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盗窃、倒卖他人QQ账号及密码会犯罪吗?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9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黄某等11人到北海等家网吧电脑上安装木马程序盗取公民QQ账号及密码,以及以每条8元到10元不等的价格与从其他网友购买QQ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共1000余万条储存在其U盘及腾讯QQ微云中,然后使用盗取和收购来的QQ账号登陆“地下城与勇士”,盗取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金币、装备等用于出售,非法获利约10万元;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还将获取的部分QQ账号及密码以每条10元到12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欧某、陈某等人,非法获利约3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该案经东兰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至东兰县县人民检察院,经东兰县人民检察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黄某等11人分别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该案现在继续侦查阶段。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计算机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系统属于相对新型犯罪,普通老百姓和未成年人可能没有意识到收购qq帐号和密码可能涉及犯罪,希望通过本案给广大群众一个警示,要认识到自己的信息不可随意泄露,对别人的个人信息不可随意使用,提高在使用计算机或日常生活在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大力推进清廉机关建设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新浪微博
新浪二维码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视频资料
视频
视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180号
案件管理部门电话:0778-6331216,院办公室电话:0778-6322296。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