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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林木并非由你全“做主”
时间:2018-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牙某某与该村拉弄屯韦玉某、韦利某和施某某购买得“纳盆”坡和“勤辽”坡的杉木林。2017年11月6日,牙某某办理砍伐上述两个山坡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纳盆”坡办理的林木采伐蓄积量为19立方米,出材量为15立方米,“勤辽”坡办理的林木采伐蓄积量为10立方米,出材量为7立方米,两个山坡的采伐期限均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间,牙某某雇请他人全部砍伐这两个山坡的杉木,并剥皮。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牙某某所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150.2903立方米,出材量共98.0943立方米,其中滥伐“纳盆”坡杉木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01.744立方米,出材量为67.5913立方米,滥伐“勤辽”坡杉木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8.5463立方米,出材量为30.503立方米。在2018年3月8日东兰县公安机关立案前,牙某某如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调查与处理

2018年4月9日,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牙某某。东兰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6日移送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得的所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提起公诉。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量刑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东兰县人民法院支持东兰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于2018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牙某某服判。

【法律分析】

1、关于牙某某构成自首的问题。本案由东兰县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发现,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牙某某便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在供述中均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的规定,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关于牙某某滥伐林木案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3.关于滥伐林木罪立案追诉情况。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第2项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典型意义】

如今,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政府鼓励群众种植油茶、核桃等产业,使得很多人将自己原有林木全部砍伐或卖掉让他人砍伐。砍伐者以自己不知道或者政府号召等为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以为 “无知则无罪”,不知道法律就不会被法律处罚。

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破坏国家森林资源。本案在群众中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号召群众在砍伐林木之前需谨慎。林业资源是一项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对林业资源予以相关的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林木。即使是在自留山、自留地内采伐,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就可以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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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部门电话:0778-6331216,院办公室电话:0778-63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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