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在东兰县霸陵桥附近与一个外号叫“大才”的男子购得一小包毒品冰毒,然后将毒品带回其家六楼一房间内与黄某某、韦某某、何某某共同吸食该毒品冰毒。民警通过调查,次日将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及涉案人员抓获,并从覃某某家中查获未吸食完的一小包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覃某某等人吸食剩余的毒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覃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