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某甲与被害人谋乙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口角,于是某甲因此返回家中拿来一把菜刀欲砍某乙,被在场的群众劝解。某丙得知某甲与某乙可能要打架,于是就从自家拿了一把菜刀携带前往现场。20时许,某甲携带菜刀再次来到榕树下,看到被害人某乙在路口出现,随即从腰间抽出菜刀向某乙走去。当某甲看到某乙手中亦持有刀时,未及近前就将手中的菜刀抛砍向某乙,被某乙避开。此时某乙持刀冲向前来,某甲转身就跑。某甲跑时摔倒在地,某乙持刀追到后对某甲进行威胁。某丙趁某乙不备,从身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了某乙头左枕部一刀,某乙受伤倒地。某甲趁机起身向前将某乙摁在身下,夺过某乙手中的刀挥刀砍了某乙几刀,致使某乙右前额、鼻梁骨、右前臂等多处受伤。随后赶来的群众向前制止后,某甲才停止对某乙的劈砍,某乙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某乙的左枕顶部、鼻骨、右前额三处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
审查认为: 某甲、某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