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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也是犯罪
时间:201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覃某某系吸毒人员,长期为其他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2015519日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覃某某。

2015519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到东兰县霸陵桥附近向一个外号叫“大才”的男子购得一小包毒品冰毒,然后将毒品带回东兰镇五峰路其家六楼的房间内,与未成年人黄某某、莫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次日,公安民警将覃某某及涉案人员抓获,并从覃某某家中查获未吸食完的一小包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即毒品冰毒。

经审查后认定,覃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我国严令禁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对于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罪犯,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之恶劣,需要动用刑法加以制裁。每一个人都应当认识到,毒品危险不可沾,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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