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持自制火药枪驾驶车牌号为桂Mⅹⅹⅹ的两轮摩托车到东兰县长江镇纳洪村更旦屯“纳么”坡打猎。经群众举报,长江派出民警当场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查获,并依法扣押了韩某某携带的一支自制火药枪、火药、钢珠、纸炮等涉案物品。2015年5月6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韩某某供述,该枪支是其在外面捡得后没有上缴,而是存在侥幸心理私藏枪支,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查获,惹来官司,负有刑事责任